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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某甲与宋某乙、宋某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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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宋某甲。被执行人宋某乙。被执行人宋某丙。

宋某甲诉宋某乙、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宋某乙、宋某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宋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屋(房产证号:**××**)过户至宋某甲(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