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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某与郝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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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郝某。

杨某诉郝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20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郝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3年7月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杨金荷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杨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代红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