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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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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某甲。被执行人陈某乙。被执行人陈某丙。被执行人陈某丁。被执行人段某。被执行人陈某戊。

陈某甲诉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段某、陈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1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产权证号00××**)过户至陈某甲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张军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