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甲。被执行人陈某乙。被执行人陈某丙。被执行人陈某丁。被执行人段某。被执行人陈某戊。
陈某甲诉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段某、陈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18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产权证号00××**)过户至陈某甲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安永
书记员:张军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