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某甲。被执行人武某乙。被执行人武某丙。被执行人武某丁。被执行人武某戊。
武某甲诉武某乙、武某丙、武某丁、武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2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某乙、武某丙、武某丁、武某戊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武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登记过户至武某甲(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