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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武某甲与武某乙、武某丙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15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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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某甲。被执行人武某乙。被执行人武某丙。被执行人武某丁。被执行人武某戊。

武某甲诉武某乙、武某丙、武某丁、武某戊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2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某乙、武某丙、武某丁、武某戊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武某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登记过户至武某甲(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