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被执行人赵某丙。
赵某甲诉赵某乙、赵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27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赵某乙、赵某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某甲于2013年8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赵德生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4×××97的银行存款17800.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