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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某甲与赵某乙、赵某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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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被执行人赵某丙。

赵某甲诉赵某乙、赵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27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赵某乙、赵某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赵某甲于2013年8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赵德生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24×××97的银行存款17800.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