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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甲与李某乙、焦某等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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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被执行人焦某。被执行人张某。

李某甲诉李某乙、焦某、张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2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乙、焦某、张某应于2013年9月8日前协助李某甲办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共有人注销手续,其但至今未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产权证中的共有人李宏波予以注销。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