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某甲。被执行人杜某乙。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魏某。
杜某甲与杜某乙、刘某、魏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3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杜某乙、刘某、魏某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杜某甲于2013年11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2013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继承人刘洪兰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产权依照法定程序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杜某甲(公民身份号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军宏
书记员:张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