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万某甲与杜某、万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349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万某甲。被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万某乙。法定代理人孟某。

万某甲诉杜某、万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3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杜某、万某乙未按时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万某甲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杜道枝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产权(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过户至万某甲(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