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万某甲。被执行人杜某。被执行人万某乙。法定代理人孟某。
万某甲诉杜某、万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3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杜某、万某乙未按时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万某甲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杜道枝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产权(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过户至万某甲(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伟
书记员:刘小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