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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谢云霞与宋志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承执裁字第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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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云霞。被执行人:宋志刚。

本院在执行谢云霞与宋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志刚已将调解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承德县人民法院(2013)承民初字第26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米山

书记员:梁智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