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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石家庄市长安长兴钢模板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长执裁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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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安长兴钢模板租赁站,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谈中街近水楼台**。负责人董文亮,经理。委托代理人:邬烈平。被执行人河北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住所地石家庄市翟营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成万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秋华,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9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长安长兴钢模板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河北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0)长执字第38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行唐县棉新路26号御城花园16号楼,房产证号:房证字第130000***号,现因被执行人已清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位于行唐县棉新路26号御城花园16号楼(房产证号:房证字第130000***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丽燕审判员:张景华审判员:李光辉

书记员:秦利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