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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崔丽芹与被执行人辛玉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4)科法执字第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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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丽芹,女,37岁,汉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辛玉贤,女,51岁,蒙古族,现住通辽通辽市科尔沁区。

申请执行人崔丽芹与被执行人辛玉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科民初字第3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辛玉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辛玉贤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辛玉贤账户内的存款20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伟

书记员:陈景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