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邓炯洪。被执行人何敏健。被执行人李翠云。
关于申请执行人邓炯洪诉被执行人何敏健、李翠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0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73000元、违约金14600元、赔偿损失100000元、案件诉讼费267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按调解书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和程中,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履行了31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继续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继续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江新法执字第26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不按调解书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少文代理审判员:黄剑波代理审判员:陈东成
书记员:曾柏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