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弓胜利。被执行人郭占龙。
弓胜利申请执行郭占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冯艳系被执行人郭占龙之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郭占龙之妻冯艳名下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光辉
书记员:李维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