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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弓胜利执行案裁定书(弓胜利)

(2013)长执字第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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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弓胜利。被执行人郭占龙。

弓胜利申请执行郭占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冯艳系被执行人郭占龙之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郭占龙之妻冯艳名下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光辉

书记员:李维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