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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深圳市南康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4)深宝法执字第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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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康商贸有限公司,罗湖区莲塘聚宝中心一至二楼。法定代表人余素莲。被执行人李爱菊,432421196911031362。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爱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49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爱菊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5398.6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范藜

书记员:郭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