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富平。被执行人深圳市志和健暖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深圳市志阳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第三工业区第二工业园腾丰大厦**第**。法定代表人王胜强。
申请执行人李富平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志和健暖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志和健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志阳塑胶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204465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胡慧玲
书记员:黄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