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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强与董汉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淄执指字第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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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董汉永。

王强与董汉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0)川执字第91号]。根据申请执行人王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8)川民一初字第2067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洪胜审判员:卫雁冰代理审判员:邢菲

书记员:宋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