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合执字第155-1号申请执行人合浦县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浦县XX烟花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执字第155-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合浦县XX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XX镇。法定代表人:俞XX,董事长。被执行人:合浦县XX烟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XX镇。法定代表人:伍XX,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合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合浦县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浦县XX烟花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6953625元及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将依《烟花厂承包协议书》使用的场地交还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巳将执行款695362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依《烟花厂承包协议书》使用的场地执行交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2009)合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合民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暨本院(2013)合执字第155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宗显审判员:周胜伟代理审判员:莫武翊

书记员:肖自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