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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燕与郭呈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获执字第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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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人张燕。被执行人郭呈贤。

关于张燕申请执行郭呈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潘贵喜

书记员:王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