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燕。被执行人郭呈贤。
关于张燕申请执行郭呈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潘贵喜
书记员:王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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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燕。被执行人郭呈贤。
关于张燕申请执行郭呈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潘贵喜
书记员:王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