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雅丽与许博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惠博法执字第125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雅丽,女,汉族,住博罗县。被执行人许博智,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码:×××4001。

申请执行人郑雅丽与被执行人许博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9383.8元及利息(另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41元。本院现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惠博法执字第1254号案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宝团审判员:肖志明审判员:罗春华

书记员:黄培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