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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冯玉芹申请执行肖志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2)文法执字第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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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冯玉芹,女,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志平,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冯玉芹申请执行肖志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肖志平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肖志平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肖志平名下银行存款3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立铭审判员:王建军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张文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