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玉芹,女,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志平,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冯玉芹申请执行肖志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肖志平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肖志平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肖志平名下银行存款3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立铭审判员:王建军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张文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