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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景元申请执行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文法执字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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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景元,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光路**。法定代表人生同山,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李景元申请执行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十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5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波审判员:李强审判员:孔希

书记员:郭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