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玉玲。被执行人刘正兰。
本院在执行马玉玲与刘正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必强审判员:岳新平审判员:向东
书记员:周立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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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玉玲。被执行人刘正兰。
本院在执行马玉玲与刘正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必强审判员:岳新平审判员:向东
书记员:周立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