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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涿州市恒德租赁公司诉被执行人徐立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0)涿执字第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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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涿州市恒德租赁公司。被执行人:徐立山,住涿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09)涿民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09)涿民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马云峰

书记员:杨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