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承德宇峰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承德宇峰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即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承民终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承德宇峰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承民终字第5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徐宝生
书记员:郝自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