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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刘建芳与被申请人杨秀荣执行裁定书

(2013)威经技区执字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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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建芳,女,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杨秀荣,女,身份证号码230603196705092120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款项3111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且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志刚

书记员:迟浩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