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建芳,女,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杨秀荣,女,身份证号码230603196705092120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的款项3111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且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2)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志刚
书记员:迟浩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