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顺鑫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加磊,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世清,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新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家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曲德龙,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青岛顺鑫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新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2)李商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顺鑫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是本案本金人民币118820元,利息人民币6644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17元,由被执行人青岛新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青岛新城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本案案款人民币11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550元,申请执行人青岛顺鑫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剩余案款及利息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李商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2013)青民二商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姜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