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咸阳四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邴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体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竺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体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咸阳日月星辰第
二项目部。负责人董某,该项目部经理。
申请执行人咸阳四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民终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中厦建设集体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厦建设集体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咸阳日月星辰第二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7396元,现被执行人中厦建设集体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将案件全部款项交付,现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咸民终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秦川审判员:左成审判员:王西省
书记员:樊强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