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娜,居民。被执行人黄金荣,居民。
申请执行人王娜与被执行人黄金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依法于2012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黄金荣及同住家庭成员的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不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三、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对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即失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安亮
书记员:赵爱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