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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天仕利冷冻厂与王彬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合法执字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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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庆阳市天仕利冷冻厂(以下简称天仕利冷冻厂) 法定代表人任志国,厂长。委托代理人刘宏涛,副厂长。被执行人王彬权,男,生于1970年4月6日,汉族,居民,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

本院在执行(2011)合民初字第331号天仕利冷冻厂与王彬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彬权经法院多次执行,分别于2012年12月3日、2013年4月18日、4月24日三次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款已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水县人民法院(2011)合民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齐志航审判员:武善宏审判员:罗耀军

书记员:王鹏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