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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同乐与赵全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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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同乐,男,1960年6月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赵全凯,男,1954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同乐与被执行人赵全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14日到庭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他案款及利息,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丁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