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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纪永萍与战向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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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纪永萍,农民。被执行人战向东,农民。

申请执行人纪永萍与被执行人战向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车发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