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纪永萍,农民。被执行人战向东,农民。
申请执行人纪永萍与被执行人战向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车发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