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连忠,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北岗镇北港村**。被执行人青岛汇佳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建江,职务总经理。
上述当事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3)李商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青岛汇佳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3817.52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674671.52元,转执行费人民币914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李商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门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