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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崔连忠与青岛汇佳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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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崔连忠,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北岗镇北港村**。被执行人青岛汇佳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建江,职务总经理。

上述当事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3)李商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青岛汇佳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3817.52元。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674671.52元,转执行费人民币914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3)李商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门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