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小川,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武强县。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纪殿友,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小川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调解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武民二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宁审判员:郭坤奇审判员:徐小勇
书记员:麻智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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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小川,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武强县。被执行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纪殿友,经理。
本院在执行张小川与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调解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武民二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宁审判员:郭坤奇审判员:徐小勇
书记员:麻智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