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建明,男。被执行人陕西恒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丈八北路**南风大厦**。法定代表人方洪明,董事长。
苏建明与陕西恒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建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陕西恒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退还租金、装修费、押金及电卡共计69814.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诉讼费130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恒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给付苏建明72206.58元的义务,现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新民一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舒四来代理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