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建民,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西北国棉四厂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迟波,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高德世纪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210号。法定代表人陈臣安,总经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张建民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发现被执行人陕西高德世纪商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对未受偿的转租权费38300元及经营损失7785元、诉讼费858元、执行费604元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新法执字第15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吉平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