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富民,男,1955年2月8日出生,回族,陕西烟草专卖局职工。被申请执行人陕西钢铁炉料供销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尚德路127号。法定代表人尤本草,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春明,该公司干部
申请人雷富民与被申请人陕西钢铁炉料供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1)西仲裁字第16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0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雷富民于200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尚未受偿的人民币39000元及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100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吴建平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