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3

杨运生、郑梅菊与时哲、李西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3)新法执字第91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0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运生,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个体户。申请执行人郑梅菊(杨运生之妻),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回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时哲,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李西萍(时哲之妻),女,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

申请人杨运生、郑梅菊与被执行人时哲、李西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3)新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时哲、李西萍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运生、郑梅菊于2003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尚未受偿的人民币5706元及执行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9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吴建平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