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仰飞雯,女,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单慧,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权利人于2003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持《债权凭证》申请尚未受偿的684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8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舒四来
书记员:夏晓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