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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3

仰飞雯与单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3)新法执字第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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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仰飞雯,女,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单慧,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权利人于2003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持《债权凭证》申请尚未受偿的684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新法执字第8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舒四来

书记员:夏晓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