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茹宇鹏。被执行人陈峰。被执行人贺斌。
茹宇鹏与陈峰、贺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新民一初字第01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茹宇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3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峰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贺斌下落不明,申请人茹宇鹏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新执一字第0031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审判员:王虹审判员:雷安坤
书记员:赵永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