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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薛小会与西安伊雅商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0)新执二字第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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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薛小会,女。被执行人西安伊雅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南新街8号东方之星4层。法定代表人蒋宏宇,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于2010年4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新执二字第1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舒四来代理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师留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