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小会,女。被执行人西安伊雅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南新街8号东方之星4层。法定代表人蒋宏宇,董事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于2010年4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提交了书面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新执二字第1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胜地审判员:舒四来代理审判员:郑银生
书记员:师留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