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瑞司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孟波,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通信信号工程处负责人:顾民权,处长。
划拨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通信信号工程处银行存款152150元。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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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西安瑞司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孟波,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通信信号工程处负责人:顾民权,处长。
划拨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通信信号工程处银行存款152150元。
审判长:康建平审判员:朱评代理审判员:肖宏远
书记员:王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