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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兰秀忠与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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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兰秀忠,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秀忠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50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兰秀忠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60654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执字第0048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乔小明执行员石东彦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