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泰晟建筑设备租赁部。被执行人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莲湖区泰晟建筑设备租赁与浙江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西安市莲湖区泰晟建筑设备租赁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274083.67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230347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泰晟建筑设备租赁部,剩余43736.67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泰晟建筑设备租赁部表示放弃。执行费4011元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泰晟建筑设备租赁部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二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新君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