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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张馨誉与徐新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东执民字第1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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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馨誉。被执行人:徐新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馨誉与被执行人徐新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54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袁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