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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陈林申请执行陕西坤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纳溪执字第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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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林被执行人陕西坤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陕西坤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路桥(宜泸高速TJ合同项目部)工程款2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大鸣代理审判员:杨红代理审判员:黄荣

书记员:王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