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林被执行人陕西坤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2)纳溪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陕西坤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路桥(宜泸高速TJ合同项目部)工程款2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大鸣代理审判员:杨红代理审判员:黄荣
书记员:王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