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与张标学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芜经开执字第0000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业德,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标学,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朱水岭,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标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张标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张标学所有的资产在24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二、查封、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杨俊生

书记员:杨婧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