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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孙备战申请执行曹新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2)临法执字第00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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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备战,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曹新房,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2日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8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申请人孙备战租赁费6000元,归还租赁物电葫芦1套,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新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新房逾期仍未履行。经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曹新房在金融系统无存款,经调查,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穷尽措施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临法执字第0039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杰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陈双红

书记员:李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