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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柏毅申请执行安同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法执字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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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柏毅,男,1962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安同茂,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

上列当事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临民初字第0117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柏毅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同茂及其家庭成员在银行的存款。2、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同茂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3、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同茂及其家庭成员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明利审判员:王毅代理审判员:张瑞松

书记员:刘光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