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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连云港三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衡桃执字第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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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景昌。被执行人连云港三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青口镇黄海路**。法定代表人刘直,董事长。

依据已生效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年10月8日制作的(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连云港三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景昌租金66519元、扣件维修费2030.7元、利息698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2年11月24日,以后另计)、诉讼费2014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1003元,以上共计79566.7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连云港三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56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荣华审判员:郑广平审判员:刘迎坤

书记员:刘晨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