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景昌。被执行人连云港三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青口镇黄海路**。法定代表人刘直,董事长。
依据已生效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2年10月8日制作的(2012)衡桃民二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连云港三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景昌租金66519元、扣件维修费2030.7元、利息6980元(利息已计算至2012年11月24日,以后另计)、诉讼费2014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1003元,以上共计79566.7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连云港三兴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56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荣华审判员:郑广平审判员:刘迎坤
书记员:刘晨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