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山。负责人:傅祥,该××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士强,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茅金业。
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91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张晓霞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袁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