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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与茅金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东执民字第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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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东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中山。负责人:傅祥,该××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士强,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茅金业。

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919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张晓霞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袁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